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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葡萄酒加征关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作者】: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日期】:2018-04-02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葡萄酒加征关税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交易用户:

自2018年4月2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葡萄酒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15%。

  加征关税后,有关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计税价格×(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